电子产物使用一段光阴后呈现故障,假如重复维修后仍未办理问题,商家该当为花费者换货照样退货。退货的话是否要为此前的使用付出用度。许多电子产物花费者在遭受多次维修失败后,都邑发生如许的疑问。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何在某网店下单一部条记本电脑,使用进程中电脑呈现多项非常环境,颠末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办理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四中院终极讯断商家为小安换货。

【案情简介】
小何在某网店消费16794元下单购置了一部15.6英寸条记本电脑,商品售后服务为两年全国联保。使用一年后,该电脑呈现主板网口无反响、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非常环境。随后小安接洽客服协商,客服表现支配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呈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辨认、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两个月光阴内又阅历了四次返厂维修。小安末了一次拿到电脑后,仅使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接洽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气愤的小安向法院提告状讼,哀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以为,依据司法划定,因标的物不相符质量要求,致使不克不及实现条约目标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在保修期内商品接踵呈现了收集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要求五次返厂维修后,不只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环境,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德量问题作出合懂得释,亦未能在产物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付花费者作出的有用保证,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置涉案商品、订立生意条约的基本目标,相符法定解除的前提。是以小安要求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诉讼哀求具有事实和司法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撑。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也增长了要求商家换货的诉讼哀求。
四中院二审肯定了争议核心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用期内经维修无法继续使用的环境下,应若何肯定商家的平易近事责任”。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的光阴跨越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电脑在购置时已经不相符质量要求,是以本案不相符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条约并退还货款的诉讼哀求没有司法根据。但因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用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花费者有官僚求贩卖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终极,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七日内为小安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说法】
《花费者权柄掩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划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符质量要求的,花费者可以按照国度划定、当事人商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实行调换、补缀等任务。没有国度划定和当事人商定的,花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相符法定解除条约前提的,花费者可以实时退货,不相符法定解除条约前提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行调换、补缀等任务。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然则必要按照花费者权柄掩护法及相关划定承担经营者的三包责任。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补缀调换退货责任划定》,在整机三包有用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呈现本划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机能故障表》所列机能故障,经两次补缀,仍不克不及正常使用的,凭补缀者提供的补缀记载,由贩卖者卖力免费为花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物停产的,该当更换不低于原产物机能的同品牌商品,当贩卖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物机能的同品牌商品时,花费者要求退货的,贩卖者该当卖力免费为花费者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是以依据上述《划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只有当花费者分歧意调换为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时,依据上述《划定》,贩卖者才该当予以退货,并按《划定》中《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次》中载明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文/刘津宁 白思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平易近法院)
编纂/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