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汽车充换电,成都最新政策出炉

admin 2024-10-06 03:50: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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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

政事君从市经信局网站相识到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

事关电动汽车充换电,成都最新政策出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运营政策步伐实施细则

已于8月5日正式印发

细则明白了补助规模、补助尺度

报告前提及报告材料要求

自觉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点击图片可跳转查看原文

公(专)用充电根基举措措施

(一)补助尺度

联合场站稽核,增设公(专)用充电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补助尺度如下:

三星品级,尺度为100元/千瓦

二星品级,尺度为70元/千瓦

一星品级,尺度为40元/千瓦

单个场站最高补助20万元

(二)报告前提

1.报告企业业务执照的经营规模中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助报告、监视反省、平安治理等方面未产生过违法违规等环境。

2.报告补助的公(专)用充电根基举措措施应属于乡乡全笼罩、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及其他重点范畴。

3.报告补助的充电根基举措措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4.报告企业应是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标投资主体(以发改立案为准)。

5.报告项目应于报告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及格申报,投运光阴以验收及格申报日期为准。公用(商业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本地市场监管局立案并取得强制检定申报。

6.报告公(专)用充电场站补助的项目需取得场站稽核考评星级尺度。

(三)报告资料

1.成都市公(专)用充换电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2.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业务执照副本;

3.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立案表;

4.具备CMA天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申报;

5.公用(商业结算用)充电桩的强制检定申报;

6.企业许诺书;

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实;

8.其他证实资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

接洽德律风:028-61885848

“智慧小区”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

(一)补助尺度

联合场站稽核,“智慧小区”增设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建设补助尺度如下:

三星品级,尺度为3000元/车位

二星品级,尺度为2100元/车位

一星品级,尺度为1200元/车位

单个小区最高补助6万元

(二)报告前提

1.报告企业业务执照的经营规模中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助报告、监视反省、平安治理等方面未产生过违法违规等环境。

2.报告补助的“智慧小区”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是指在栖身小区内由充电根基举措措施运营企业同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平安治理且具有自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效(具备负荷管控平台,可以或许经由过程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

3.报告补助的充电根基举措措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4.报告企业应是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标投资主体(以发改立案为准)。

5.报告项目应于报告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及格申报,投运光阴以验收及格申报日期为准。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须完成本地市场监管局立案并取得强制检定申报。

6.报告补助的企业需经由过程住民小区充电根基举措措施建设运营单元才能相符性评审。

7.报告补助的项目需取得场站稽核考评星级尺度。

(三)报告材料

1.“智慧小区”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建设补助申请表;

2.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业务执照副本;

3.小区治理单元与充电运营商签署的互助协定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4.项目明细表及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立案表;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申报;

6.企业许诺书;

7.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实;

8.其他证实资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

接洽德律风:028-61885848

换电举措措施

(一)补助尺度

对纳入试点规模的换电举措措施按300元/千瓦赐与建设补助,单个场站最高赐与100万元建设补助;每年按0.2元/千瓦时赐与单个场站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

(二)报告前提

1.报告企业业务执照的经营规模中包括电动汽车换电举措措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助报告、监视反省、平安治理等方面未产生过违法违规等环境。

2.报告补助的换电举措措施应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根基举措措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

3.报告企业应是充电根基举措措施项目标投资主体(以发改立案为准)。

4.报告项目应于报告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及格申报,投运光阴以验收及格申报日期为准。

5.报告换电举措措施补助的项目须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利用试点规模,且项目需服务3个及以上汽车品牌。

(三)报告材料

1.成都市换电举措措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2.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举措措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接入证实和电量证实;

3.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业务执照副本;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案表;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申报;

6.企业许诺书;

7.换电举措措施强制检定申报;

8.其他证实资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

接洽德律风:028-61885848

其他事变提示

1、补助工具为成都市规模内建设的相符前提并接受稽核考评的公(专)用充电根基举措措施、换电举措措施和“智慧小区”项目。

2、已取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在报告市级建设补助时等额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已报告过市级补助的项目不得反复报告补助。

3、新建建筑物及公共泊车场配建的充(换)电根基举措措施不纳入补助规模;直接使用财务资金建设的充(换)电根基举措措施不纳入补助规模;仅为单一汽车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举措措施不纳入补助规模。

起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编纂 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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